中國NFT數字藏品合規操作指南

元宇宙很遠,但 NFT 很近。

NFT 數字藏品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領域,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引導 NFT 數字藏品賦能實體,推動「數字藏品 + 文旅」「數字藏品 + 文創」「數字藏品 + 商業」發展,既是打造「數字藏品 – 傳統文化 – 行業發展」良性閉合循環的重要渠道,也是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應有之義和現實需要。

但同時,虛假宣傳、投機炒作、版權侵權、虛構價值、維Q困難等市場亂象與日俱增,存在的Z騙、洗錢、傳銷、非法集資等風險隱患不容忽視,亟需監管制約和合規引導。

「確保 Web3.0 在中國合法發生!」是曼昆律師的行業使命。本篇文章,我們結合中國 NFT 數字藏品行業主流經營模式、常見藏品玩法、各部門監管引導政策、曼昆律師團隊在跟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打交道的實戰經驗,整理成本篇《中國 NFT 數字藏品合規操作指南 V2.0 版本》,希望對國內 NFT 數字藏品從業者有所幫助。

中國NFT數字藏品合規操作指南

重點風險防控:經營資質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 10 部門印發《關於加強數字藏品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為數字藏品企業所需的資質證照和行政許可指明瞭一定方向。結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文件,建議 NFT 數字藏品經營者申請如下資質證照以及備案。

(一)ICP 備案

ICP 備案是網站經營最基礎的資質。《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非經營性/網站自主備案不收任何手續費,如果網站不備案的話,面臨被查處關停的風險。

(二)ICP 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XXX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NFT 數字藏品平臺但凡涉及收費類的經營活動,應取得 ICP 許可證。

(三)EDI 許可證

EDI 許可證(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又稱 EDI 經營許可證,是針對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業務需求的專業資格證書。屬於第 B21 類增值電信業務的范疇。

判斷是否需要辦理 EDI 許可證的核心標準是:通過通信網絡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這意味著,如果 NFT 平臺允許第三方商傢進駐售賣或為用戶提供數字藏品的交易服務,則需要辦理 EDI 許可證。如果隻是自營網站和銷售實體產品的,屬於渠道的延伸,並非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無需申請。

(四)公安網絡安全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並實行網上備案制度。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公司可通過公安機關互聯網站安全管理服務平臺(beian.gov.cn)進行辦理,具體操作指南可參見該網站發佈的《全國公安機關互聯網站安全服務平臺備案手冊》。

(五)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

根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國傢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可通過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系統網址(https://bcbeian.ifcert.cn/)登錄進行實名註冊,根據網站提示辦理備案。

(六)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根據文旅部《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申領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15 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XX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據此,建議在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藝術品經營備案。

(七)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傢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數字藏品是以自身收藏價值和版權價值為基礎,使用區塊鏈加密技術進行唯一標識以確認權益歸屬,並且能夠實現流轉追溯的非同質化數字作品、藝術品和商品。因此,數藏平臺向用戶出售數字藏品的網絡服務活動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范疇,建議按照規定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八)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企業從事拍賣業務需取得拍賣經營批準證書,並且該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並未限定拍賣活動是線上還是線下。

因此,若數藏平臺銷售數字藏品采取的是拍賣形式,宜應按照上述規定申請拍賣經營批準證書,或者考慮與已獲得相應許可的拍賣企業合作。

重點風險防控:金融類

(一)非法集資類風險

中國監管機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愈發加強。2021 年 9 月 15 日,央行等十部委發佈瞭《關於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比特幣等同質化通證屬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2022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將吸收虛擬貨幣的行為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模式內。

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征為: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目前數藏行業中,平臺為瞭保障用戶粘性和活躍量,開發的活動玩法愈發激進、誘人,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其具有利誘性。例如,數藏平臺為瞭提高銷量,在發售時就承諾定期回購;也有平臺為瞭用戶增加持倉,開發「持有某藏品,每天送積分,積分換獎品」的活動;甚至有平臺在發售前夕,直接在社群內承諾用戶後期高額收益等。

因此,國內數藏平臺僅能以人民幣作為計價和結算貨幣,並且平臺的營銷宣傳中,避免「承諾還本付息」等類似表述(例如,藏品發售時,宣稱官方定期回購用戶藏品交易中低於特定價格的藏品等)。

(二)支付結算系統

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規,開設數字藏品交易平臺或者發售數字藏品,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數藏平臺可能涉及的非法經營的刑事風險,主要在於平臺的資金結算方式上。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如果開設「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平臺應當由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支付結算系統,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支付和存管,可以避免數藏平臺出現以自己控制的賬戶收取資金從而形成資金池的行為,進而防范非法經營罪的刑事風險。

(三)反洗錢機制

「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開設後將大大提高藏品的市場流通率,結合虛擬資產的天然特性,這就有可能使得數字藏品成為不法分子的洗錢工具。《關於防范 NFT 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提出,「對發行、售賣、購買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因此,數藏平臺應當建立完善的反洗錢機制,履行監管審查義務,防止平臺被濫用為犯罪工具,從而防范掩飾、隱瞞類犯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刑事風險。

數藏平臺應嚴格采取實名制識別客戶身份,如有大額、可疑交易,應當及時核實客戶身份、審核相關資料,瞭解其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及性質,對相關賬號的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和功能限制,可能違規犯罪的,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報告、處理;強化系統的安全性,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強化數字藏品的所有權證以及平臺的技術安全,強化平臺防范網絡攻擊。此外,數藏平臺對個人信息安全負有較高的保密義務,避免泄露個人信息,嚴禁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個人信息。

(四)投機炒作風險

2022 年 04 月 13 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共同發佈《關於防范 NFT 相關金融風險倡議》,其中提到:「不為 NFT 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數字藏品平臺開設「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即寄售市場)往往和炒作具有強關聯性,開通寄售市場後,極易發生炒作或高價轉賣現象,使得數字藏品與金融產品的界限變得模糊。

因此,數字藏品平臺應當積極引導用戶正確對待藏品的性質和交易目的,避免數字藏品的金融屬性,否則將為平臺的持續經營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鑒此:

(1)藏品價格應當確定合理的限價區間。也即,藏品限價應當綜合藏品特性、平臺體量、市場情況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確定一個合理的限價區間。避免為瞭降低金融風險的限價措施流於形式,無法起到實質作用。

(2)設定藏品流轉限制。例如設置較長時間的數字藏品限制交易保護期,要求持倉一定時間後方可流轉、限制數字藏品交易周期,一定時間內不得再次交易、限制交易頻率,單個藏品總流轉次數不得超過某固定值等。

(3)寄售市場開放後,部分平臺會選擇和第三方數藏行情平臺合作,例如「盯鏈」「智探」等,顯示實時市值行情。在此,由於區塊鏈的可追溯性,規避第三方市場的行情數據造假的行為。

重點風險防控:詐P類

開通「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後,極易發生炒作或高價轉賣現象,使得數字藏品與金融產品的界限變得模糊。《關於防范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中,也重點提示瞭禁止「以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營造搶購假象,引誘進場囤積買賣」。

如果數藏平臺為瞭拉高人氣、提高銷量,極盡能事地拉抬價格,營造藏品供不應求的假象,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推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而行為被認定構成詐P類犯罪,且國內已有多傢數藏平臺被司法機關以「詐P罪」或「集資詐P罪」立案調查。

數藏平臺開設「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的風險,也往往來自於缺乏對平臺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的監管,也沒有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數藏平臺開設「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後,應當杜絕人為影響、操縱價格的行為,約束平臺內部人員,避免私下倒買倒M或是後臺篡改數據。同時,數藏平臺應當嚴格審查面向用戶作出的承諾,確保能夠在合法范圍內實現承諾;建立完善的藏品定價評估機制,避免藏品價格虛高,從數字藏品的安全性、作品內容的知名度或者市場空間等多角度錨定,確定最終銷售價格;適當限制藏品發售數量,避免因為藏品數量過多削弱其非同質化特征,降低數字藏品的屬性。

重點風險防控:涉賭博風險

數字藏品行業中,不少平臺都開設瞭積分商城,且為瞭提高平臺活躍度和藏品流通性,積分商城往往會和「競猜」「抽獎」等活動配套使用。但在活動設計過程中,如若活動行為符合「付費投入——隨機玩法——獎勵產出——回收獎勵」這一模式,行為存在有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的風險。

(1)付費投入:付費包括現金、付費獲得的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兌換的遊戲道具等直接或間接的付費;

(2)隨機玩法:如果產出的最低或最高價值大幅超出投入金額,則帶有一定「以小博大」的性質;

(3)產出:以直接或間接形式的現金或實物獎勵。

因此,如若平臺後期推出「競猜」「抽獎」等活動,切勿以法幣直接投註,切勿用法幣直接購買 / 兌換的道具進行投註,並增加下Z道具的獲取渠道,或增加XZ道具的使用方式。

其次,嚴禁獎勵的流通或回收渠道。平臺須確保用戶無法在平臺內交易、流通獎品,或在平臺內將獎品兌換為法幣、虛擬貨幣、可流轉代金券。切勿在平臺上提供兌換獎勵的流通、回收通道,也不可在其它平臺(如微信)由官方開設任何流通、回收通道。嚴禁用戶收貨前的實物回收變現行為。

最後,在抽獎活動中,切勿後臺人為操控。不得通過後臺操縱改變抽取結果、隨意調整抽取概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應當保留抽取概率設定、結果抽取的完整記錄,建立追蹤記錄制度,確保用戶所抽取的商品發放到位。相關記錄留存時間一般不少於 3 年;同時建議平臺通過設定抽取時間、抽取金額上限和次數上限等方式,引導用戶理性消費。

重點風險防控:著作權風險

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多項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公開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數藏平臺開設「平臺內用戶藏品流轉渠道」,則要求數藏平臺獲得著作權人相應授權,否則可能有著作權侵權的風險,構成犯罪的,還會涉及刑事風險。由於數字藏品具有上鏈後不可篡改、公示性的特點,導致侵權作品一旦上傳到平臺,就隻能將整件作品刪除銷毀,並無修改空間。因此,數藏平臺規避著作權相關風險便有一定必要。

在作品的權屬審查上,建議數藏平臺與作品授權方簽署承諾書並提供證明權屬的相應證據(如作品底稿、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同時建立事後舉報機制,如有侵權事宜發生,及時采取下架等措施。

在數字藏品知識產權的歸屬上,應當明確數字藏品的知識產權由發行方或其他權利人擁有,上述權利並不因購買數字藏品的行為而發生任何轉移或共享。未經平臺或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購買者不得為任何商業或非商業目的自行或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利用、轉讓上述知識產權。例如「鯨探」平臺在購買須知中,明確表示「數字藏品的版權由發行方或作者擁有,除另行取得的版權擁有者書面同意外,用戶不得將數字藏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總而言之,目前我國並未明確規定數字藏品平臺開設用戶間藏品流轉渠道屬於違法違規。在此背景下,數藏平臺應當堅持藏品去金融化,發揮藏品本身文化屬性,防范各類風險,建設完善的合規機制。

重點風險防控:個人信息和數據合規

數字藏品發行、交易相關活動屬於數據處理活動,因此應遵循《數據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同時,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在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需要遵守《網絡安全法》的合規要求。數字藏品在鑄造、發行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大量個人信息,需要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從數字藏品平臺的搭建,到數字藏品鑄造、發行等各個環節,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的數據、個人信息,因此平臺對個人信息、數據的合規也需予以重視。建議平臺采取如下措施:

(1)數字藏品平臺應對數字藏品的發行方、購買方等相關各方進行嚴格的實名認證機制。

(2)數字藏品平臺部署的硬件設備、服務器、數據庫以及相關雲服務(或自有設備)必須在中國境內。

(3)在數據采集獲取階段,要貫徹「告知 – 同意」規則,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平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同時應當滿足充分告知、自願同意、明確授權、變更再次告知並征得同意、允許撤回同意等合規要求。

(4)在數據存儲階段,數字藏品平臺應記錄存儲用戶登陸歷史記錄(時間、IP 地址等)、資產轉移記錄(轉入轉出明細)等,對客戶隱私資料進行嚴格保密和保存,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於六個月。

(5)在數據使用階段,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在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時,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數據涉及第三方交互的情況下,應當對第三方數據合作方資質及合作內容從嚴審查。

(6)數據內容上,應當從嚴審查平臺發佈的內容及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gj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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